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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信息来源于:遂宁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11/9/22
审批部门 民政局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遂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凡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能真实、合法、有效地证明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铁人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据;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并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铁人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据;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并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办理时限 申请人持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以下工作:(一)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如实填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查表》;(二)在辖区张榜公布申请人家庭及其经济收入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得低于5日);(三)将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实填写于统一格式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中;(四)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上报至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7日内进行以下工作:(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二)填制统一格式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查表》;(三)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得低于5日);(四)将符合条件、群众无异议、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按辖区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进行以下工作:(一)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决定;(二)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填制统一格式的《不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请人;(三)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布的原则,在辖区内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发给统一格式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民政部门在审批发证前,应上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限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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